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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5日    阅读次数:338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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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92民初81号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大街68号2幢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剑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雄、童丽玲,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磡村球场西四巷1号明和苑904。

法定代表人:向常新,总经理。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一媒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泰一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雄,道同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常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泰一媒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道同公司:1.立即删除第一女性时尚网站上刊登的《妈妈带4岁儿子进游泳馆女更衣室被管理员骂哭》文章;2.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失6200元;3.赔偿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郑亿、林碧波系都市快报社记者,于2017年7月24日共同创作并在都市快报A08版面发表了约3100余字,1幅插图的《妈妈带4岁儿子进游泳馆女更衣室被管理员阿姨骂得眼泪都掉下来》(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一文。2017年7月24日,道同公司主办的第一女性时尚网站(网址:××),刊登的《妈妈带4岁儿子进游泳馆女更衣室被管理员骂哭》(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文章)一文,被控侵权文章内容、插图与涉案文章完全相同。

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属于都市快报社享有,2017年7月24日都市快报社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于华泰一媒公司。道同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华泰一媒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侵犯了华泰一媒公司的合法权益。2017年10月17日,华泰一媒公司向道同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道同公司未予理睬。据此,华泰一媒公司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庭审中,华泰一媒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道同公司答辩称:1.道同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常新创建第一女性时尚网并备案至道同公司名下,提供女性与时尚类信息交流平台,网站无收入;2.涉案文章对小孩具有借鉴意义,故于2017年7月24日从新浪转载收藏被控侵权文章于第一女性时尚网,转载收藏时注明出处为都市快报;2017年10月19日收到律师函后即删除被控侵权文章;3.第一女性时尚网站浏览点击量有限,网站影响力小,且转载时无主观恶意,无商业行为,仅为传播信息之目的正常引用,未对华泰一媒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对侵权赔偿数额不予认可;4.华泰一媒公司提供的涉案文章署名作者为郑亿、林碧波两人,但其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和作者声明并无郑亿的相关信息和签名,且未提供郑亿、林碧波与都市快报的劳动合同,再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局网站未能查询到郑亿记者的相关信息,故对涉案文章著作权属于都市快报不予认可;5.涉案文章全篇90%均转述、引用嘉兴19楼发帖人及杭州游泳馆被采访人的话,并非记者郑亿、林碧波两人独创性的作品,该文章属于时事新闻报道,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6.道同公司转载涉案文章系出于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目的和鉴于对小孩成长教育的借鉴意义,无商业目的,亦未获取收益,且文章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相关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7.华泰一媒公司维权主观动机不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关于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华泰一媒公司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授权书及补充提交的郑亿的作者声明,道同公司不予认可,且认为部分证据系法庭辩论结束后提交,不应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确认其证据效力。部分证据虽系庭审辩论结束后提交,但可以证明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系华泰一媒公司针对道同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反驳的补强证据,且本院已组织双方对上述补充证据进行了质证,并给予了道同公司提供反驳证据的机会,保障了道同公司的相应质证和反驳的程序性权利,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2.关于道同公司提交的阿里妈妈网收入证明、新浪原文转载截图、公司流量统计证明、百度权重统计证,华泰一媒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新浪原文转载截图真实性可查,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确认其证据效力,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妈妈带4岁儿子进游泳馆女更衣室被管理员阿姨骂得眼泪都掉下来》一文于2017年7月24日发表于都市快报08版《热点求真》,署名“记者:郑亿、林碧波”,全文3010字。内附图片两张,一幅署名“记者:郑亿摄”,另一幅载明转自其他报刊。

2014年10月18日,郑亿与都市快报社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甲方:都市快报社,乙方:郑亿,约定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采编部门从事采编方面工作,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并有责任履行全职工作;合同期限: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

2016年9月30日,林碧波与都市快报社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甲方:都市快报社,乙方:林碧波,约定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采编部门从事采编方面工作,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并有责任履行全职工作;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

2017年7月13日,都市快报社出具《劳动关系证明》,载明林碧波等16人系其员工,劳动关系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6日。该份《劳动关系证明》印有都市快报社公章,内容含员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017年9月3日,林碧波出具“作者声明”,载明:郑亿、林碧波系都市快报报社记者,2017年7月24日刊登于都市快报08版涉案文章是本人在工作期间创作完成,该作品著作权由都市快报社享有。

2018年4月16日,郑亿出具“作者声明”,载明:郑亿系都市快报报社记者,2017年7月24日刊登于都市快报08版涉案文章是本人在工作期间创作完成,该作品著作权由都市快报社享有。

都市快报社出具《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载明:都市快报社对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其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排他方式授权给华泰一媒公司,华泰一媒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维权措施,授权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

华泰一媒公司主张道同公司在其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发布涉案文章,并将该侵权网页的URL通过API接口传输至保全网,申请对侵权网页进行固定。

保全网的经营主体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秦公司)收到该请求后,在阿里云的环境下,由后端代码通过调用谷歌开源程序puppeteer插件对目标网页进行截图,并产生操作日志,记录调用时间和处理内容。后端代码再通过调用curl(URL语法在命令行方式下工作的开源程序)插件获取目标网页源码和相关调用信息,并产生操作日志,记录调用时间和处理内容。之后保全网将上述截图、网页源码进行打包并计算其SHA256哈希值,并同步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千麦鉴定所)对上述抓取过程运用的技术内容进行了说明并予以确认。

根据华泰一媒公司提供的账号、密码登录保全网,在搜索栏中输入保全号“83F1D7697C714166B94D166753C67116”。点击“下载保全”获取文件包,内含四个子文件,其中文件“3_url2image_8699824944546815467.jpg”系网页截图,其上端显示:第一女性时尚网(××);主文显示:当前位置:首页>情感生活>社会纪实。文章标题:“妈妈带4岁儿子进游泳馆女更衣室,被管理员骂哭”,2017-07-24来源:都市快报编辑:大象;经查看,正文内容与涉案文章基本一致。网页截图底部显示:第一女性时尚网,版权所有,粤ICP备13048290号-2。

其中文件“2_shortcut_log_7379229916797635231.txt”系网页截图操作日志,显示截图主机名称:node1,主机归属单位: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开始截图时间:2017-08-2516:28:47,完成截图时间:2017-08-2516:28:55。

其中文件“4_shortcut_code_5815092442702329065.txt”系网页源码操作日志,显示网页源码为:href=http://www.ladyfirst.com.cn/templets/ladyfirst_com_cn/images/style2.cssrel="stylesheet"type="text/css">

千麦鉴定所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其受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文件名为“83F1D7697C714166B94D166753C67116-c1303aba38f3d134bf93026ae65e305266b421273d1303d20a631a919bd9530c.zip”(以下简称侵权文件包)的文件在保全后有无被修改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参照GA/T976-2012《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SF/ZJD0400001-201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使用计算机,360浏览器进行如下步骤:

1.进行FACTOM区块链查询。首先访问千麦鉴定所在阿里云服务器FACTOM区块链节点地址“http://47.104.25.30:8090”,输入华泰一媒公司提供的涉案电子数据的交易哈希值“c1303aba38f3d134bf93026ae65e305266b421273d1303d20a631a919bd9530c”(以下简称交易哈希值)进行查询,显示CHAINID为“589eff8eaadf4bc61837b38bd3dcd4b747ac9faf83b8069c1da05fcc8ee4b0c6”,区块存放的内容为“5f188779155cb6fc2d3822f830256282a464af15d5e9f6af68572533c17a9bea”,存放内容与送检文件SHA256值一致。通过Factom区块打包规则,区块打包时间为十分钟打包一个区块,并根据交易哈希值的生成时间查询该区块高度为103140,显示KEYMR值为“5c8a0aceda219e436f589902125b359e4db38268d201caf6f195c0c9a8ae4749”,显示时间为“2017-08-2516:24:00”。根据CHAINID为“589eff8eaadf4bc61837b38bd3dcd4b747ac9faf83b8069c1da05fcc8ee4b0c6”在103140区块中进行查找,发现交易哈希值在此区块中。

通过浏览器访问FACTOM区块链网站“http://explorer.factom.com/”输入交易哈希值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交易哈希值CHAIN为“589eff8eaadf4bc61837b38bd3dcd4b747ac9faf83b8069c1da05fcc8ee4b0c6”,区块存放的内容为“5f188779155cb6fc2d3822f830256282a464af15d5e9f6af68572533c17a9bea”,存放内容与送检文件SHA256值一致。通过Factom区块打包规则,区块打包时间为十分钟打包一个区块,根据交易哈希值的生成时间查询该区块高度为103140,显示KEYMR值为“5c8a0aceda219e436f589902125b359e4db38268d201caf6f195c0c9a8ae4749”,显示时间为“Friday,August25,2017,16:24”,根据CHAINID为“589eff8eaadf4bc61837b38bd3dcd4b747ac9faf83b8069c1da05fcc8ee4b0c6”在103140区块中进行查找,该交易哈希值在此区块中。

2.进行比特币区块链查询。根据FACTOM区块链查询的比特币交易哈希值“924d86f047432c192de6587323bf4cfd221e58007acd1b96b2e1ecaf47e7a30”,将该比特币交易哈希值分别在www.blockchain.com和www.btc.com网站查询,查询结果均显示该数值为块高度482210区块的交易哈希值,出块时间为“2017-08-2713:31:20”(格林威治标准时间),OutputScripts存放的内容“46610000000192e45c8a0aceda219e436f589902125b359e4db38268d201caf6f195c0c9a8ae4749”,其中“4661”为四位字符为Factom简称字母“Fa”字符的ASCⅡ码十六进制表示,“0000000192e4”十二位字符为Factom区块高度“103140”数字的十六位进制表示,“5c8a0aceda219e436f589902125b359e4db38268d201caf6f195c0c9a8ae4749”为FACTOM区块链高度为103140的区块中KEYMR值。

千麦鉴定所认为,通过查询比特币区块链中的数据,高度482210区块中记录的“5c8a0aceda219e436f589902125b359e4db38268d201caf6f195c0c9a8ae4749”,即为FACTOM区块链中高度103140的区块的KEYMR值。FACTOM区块链中高度103140的区块中记录的“5f188779155cb6fc2d3822f830256282a464af15d5e9f6af68572533c17a9bea”,即为送检文件的SHA256值,基于哈希值应用、比特币区块链机制、FACTOM区块链机制,得出送检文件在保全后未被修改。

根据千麦鉴定所鉴定步骤,本院对区块链保存电子数据进行了如下核实:

登陆网站“http://explorer.factom.com/”,根据华泰一媒公司提交的交易哈希值进行查询,显示:“HASH:c1303aba38f3d134bf93026ae65e305266b421273d1303d20a631a919bd9530c,CHAIN:589eff8eaadf4bc61837b38bd3dcd4b747ac9faf83b8069c1da05fcc8ee4b0c6,EXTERNALIDS:83F1D7697C714166B94D166753C67116;CREATED(GMT+0800):Friday,August25,2017,16:29;CONTENT:5f188779155cb6fc2d3822f830256282a464af15d5e9f6af68572533c17a9bea”。

根据华泰一媒公司提交的区块高度103140进行搜索,该区块高度生成时间为:Friday,August25,2017,16:24。高度中共包含43条ENTRYBLOCK,其中包括案涉CHAIN:“589eff8eaadf4bc61837b38bd3dcd4b747ac9faf83b8069c1da05fcc8ee4b0c6”,时间为Friday,August25,2017,16:24。该区块高度KEYMR值为5c8a0aceda219e436f589902125b359e4db38268d201caf6f195c0c9a8ae4749,锚定到比特币区块链的交易hash值为924d86f047432c192de6587323bf4cfd221e580070acd1b96b2e1ecaf47e7a30。

登陆www.blockchain.com和www.btc.com网站输入前述交易hash值进行查询显示,其区块高度:482210,出块时间:“utc:2017-08-2713:31:20”,其OutputScripts均为46610000000192e45c8a0aceda219e436f589902125b359e4db38268d201caf6f195c0c9a8ae4749,存放内容与FACTOM区块链高度为103140的区块中KEYMR值一致。上述查询结果与千麦鉴定所鉴定结果一致。

在百度中搜索“哈希值计算工具”,通过ATOOL在线工具对网页截图等形成的压缩包进行哈希值计算,得出的SHA256值为5f188779155cb6fc2d3822f830256282a464af15d5e9f6af68572533c17a9bea,该打包文件HASH值与FACTOM区块链存放的内容一致。

2017年10月17日,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华泰一媒公司委托向道同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该函于2017年10月17日寄出,收件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和磡村球场西4巷1号明和苑904;收件人:向常新,并于同年10月91日本人签收。

华泰一媒公司与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律师费为2500元。

另查明,都市快报社系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为都市群众提供新闻和有关信息服务;编辑出版《都市快报》等。华泰一媒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制作、复制、发行:专题、综艺、电视剧等;服务:体育活动策划、公关策划等。道同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电子商务交易中心;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等。保全网备案主体系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秦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0日,注册资本1250万元,经营范围:服务: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办会展,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泰一媒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道同公司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如侵权成立,华泰一媒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一、华泰一媒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涉案文章系对社会现象进行采访、描述、归纳和评议,内附图片在角度、构图和光线体现了作者的选择与安排,均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道同公司主张涉案作品系时事报道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均发表于《都市快报》,发表时署名的两位记者均声明该作品著作权归都市快报社享有,结合都市快报社出具的劳动合同和作者声明,其能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都市快报社享有。道同公司关于都市快报社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都市快报社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排他方式授权华泰一媒公司行使,并明确华泰一媒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就涉嫌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而,华泰一媒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道同公司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华泰一媒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对道同公司的侵权网页予以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储存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故要认定侵权行为确系发生,需就华泰一媒公司该种固证、存证的方式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及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认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的规定。据此,本院将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三个方面,对案涉电子证据的效力作如下认定。

(一)关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

经查询,华泰一媒公司的股东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数秦公司自然人股东包括翁远、高航、李侨峰、卢春泉,企业股东包括安吉数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杭州数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新余优创投资管理中心、杭州水木泽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数秦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华泰一媒公司和都市快报社,具有中立性,且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其运营的保全网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二)关于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的可信度审查

打开电脑命令窗口,输入命令“pingwww.baoquan.com”,返回的IP是112.74.234.54,经查询,该IP的物理位置是阿里云BGP数据中心,故可知保全网系部署在阿里云中,阿里云作为通用的云平台,能够确保服务器在一般情况下未受病毒和木马感染入侵;且保全网已获得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与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的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备案证明。故此,除有相反证据否定之外,应认定该网站具备进行电子数据存储的安全环境。保全网服务器在收到传输过来的侵权网页URL时,会自动请求互联网环境下的目标地址,目标地址自动返回状态码及网页信息,以确认请求的URL系有效的可访问地址,从而确保侵权链接的抓取系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

保全网通过自动调用谷歌开源程序puppeteer对目标网页进行图片抓取,同时通过调用curl获取目标网页源码。经查询可知,Puppeteer系谷歌官方出品的通过DevTools协议控制headlessChrome的Node库,可通过其提供的API作为爬虫访问页面来收集数据。Curl命令系利用URL规则在命令行下工作的文件传输工具,通过模拟HTTP请求,获取页面内容、版本等信息。该种固证系统对所有人都平等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其操作过程是按照取证系统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取证、固证全过程被人为篡改相关链接的可能性较小,故该电子数据来源可信性较高;同时,千麦鉴定所对保全网中使用puppeteer和curl程序进行网页截图和源码调取的技术性进行了鉴别并确认。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本院认定保全网通过使用公开版谷歌开源抓取程序对目标网页进行域名解析以生成、储存数据电文的方式,具有可靠性。本案中,通过puppeteer抓取的网页截图显示“第一女性时尚网”于2017年发布的被诉侵权文章与涉案文章基本一致,通过curl获取的目标网页源码网址为“www.ladyfirst.com”。经查询,“www.ladyfirst.com”网站名称为“第一女性时尚网”,备案主体是道同公司。

(三)关于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的审查

保全网将网页截图、源代码和调用信息打包压缩计算出SHA256值后上传至FACTOM区块链、比特币区块链中以保证电子数据未被修改。要审查该种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应当首先对区块链技术予以分析判断。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具体来说,区块链网络是由多个机构或公司服务器作为节点所构成的网络,该网络上某节点会对一个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数据打包形成第一个块,然后将该块同步到整个区块链网络。网络上的其他节点对接收到的块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加到本地服务器。之后,某节点会将新产生的数据及本地服务器内已有块的信息放在一起打包形成第二个块,其他节点接收该块并验证通过后,将第二个块加到本地服务器,第一个块与第二个块相连,之后的网络内部的数据均经上述相同方式打包成块,块与块首尾相连形成链,该链即为区块链。若需要修改块内数据,则需要修改此区块之后所有区块的内容,并将区块链网络所有机构和公司备份的数据进行修改。因此,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本案中,为确认电子数据确已上传至区块链,本院将从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和上传的电子数据是否系诉争的电子数据两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

判断案涉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可根据华泰一媒公司提供的交易哈希值,在FACTOM区块链中进行搜索,以查看该条交易哈希存放的内容以及生成的时间。根据华泰一媒公司提交的区块高度,在该区块高度中可查询到前述交易哈希中存放的内容存入该区块高度中以及该条内容上传的时间,且上传的时间和使用puppeteer和curl自动获取网页截图和源码的调用日志中显示的时间具有合理性,区块高度生成时间符合调用日志生成时间和FACTOM打包规则二者间的时间逻辑。

根据该区块高度锚定到比特币区块链的交易哈希值,在比特币区块链中查询到该区块节点中包含的内容和FACTOM中存放的内容hash值一致,故本院确认保全网已将电子数据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2.审查是否为诉争的电子数据

将在保全网中下载的网页截图、源代码和调用信息打包压缩文件进行hash值计算,经比对,该数值与华泰一媒公司所提交的进行区块链保存的电子数据hash值一致,故可确认涉案电子数据已经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且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

综上,本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其中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并由此认定证据效力。本案中,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侵权的依据,即本院确认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上发布了涉案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法定著作权,是由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性质上属绝对权。凡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除外情形的,实施受该专有权利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均构成侵权。该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获利等因素为要件。本案中,上文已论证道同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网络用户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道同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

道同公司主张其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公益性质,属合理使用,但其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合理使用情形,亦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要件,故道同公司此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三、华泰一媒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道同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删除被诉侵权文章,并就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道同公司主张其已删除涉案文章,华泰一媒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该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并不再评判。

关于赔偿数额,华泰一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道同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道同公司的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涉案文字作品字数约3010字,发表时占《都市快报》1个版面;2、涉案的一张摄影作品系引导牌,无需专业人士进行专业拍摄;3、被诉侵权文章与涉案文章使用了涉案文章全文;4、涉案文字作品含大量被访者谈话内容;5、道同公司在转发时标明了作品来源;6、道同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注册资本50万元;7、华泰一媒公司为本案进行了取证、鉴定,并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约定律师费为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4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元,由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元。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沙 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俞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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