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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办事行贿被诈骗,涉案款项是退缴还是没收?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0日    阅读次数:9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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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被告人张某巍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否发还给被害人胡某胜。核心矛盾在于请托人给付钱款用于违法请托,其请求返还财物的主张能否获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至12月,张某巍谎称能够为胡某胜减免因酒后驾驶面临的行政处罚,通过虚假承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等方式骗取信任,以定金、业务费、加急费等名义骗取胡某胜共计六万余元。2022年7月8日,张某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审理中,张某巍退缴60700元,胡某胜到庭请求法院发还该款。另查明,胡某胜给付钱款目的是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逃避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沪0112刑初1082号刑事判决,张某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607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本案难点在于诈骗案件中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后,是否一律发还被害人。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适用该条的前提是拟返还财产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即来源和用途均需合法。本案胡某胜给付钱款并非普通受骗,而是意图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逃避酒驾行政处罚,属于不法原因给付,钱款用途违法,不受法律保护。钱款交付后已脱离胡某胜控制,由张某巍支配使用,属于为实施行贿提供的资金,虽行贿未遂,不影响对相关款项按供犯罪所用财物予以没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保护的是合法财产权益,张某巍虚构办事能力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但被害人身份及退赃从宽不等于退缴款当然发还。结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有相应标准,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可作为从宽情节;本案张某巍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等情节,故获缓刑,但退缴款仍应没收。相关裁判规则是,请托型诈骗中应综合请托事项是否违法及违法程度判断财物处置,为免行政处罚而行贿的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受托人退缴的相关财物应没收。问题延伸看,若请托事项合法或仅属一般违规、请托人无行贿故意、款项未交付或未用于违法请托,处理可能不同,应审查财产来源用途合法性、是否供犯罪所用及第三人权利。辩护人思路应审查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虚构能力与交付财物的因果关系及犯罪数额,积极运用自首、认罪认罚、退缴退赔争取从宽;对违法所得没收则应审查请托事项违法性程度和款项性质,若属合法财产或非供犯罪所用,可主张返还,但本案请托行贿目的明确,退缴不免除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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