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Home > 成功案例

建筑工伤九级赔偿,总包、分包与建设单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Post:2026年04月08日    Views:7178    复制链接   
分享到:

陈某与胜某建筑公司、中建某局(总包)、光谷某置业公司(建设单位)工伤赔偿案中,湖北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陈某的代理人参加了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为工伤受害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现就本案的相关情况分析概述如下:

一、争议焦点

胜某建筑公司与陈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中建某局(总包)、光谷某置业公司(建设单位)是否应对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参保滞后、未为职工参保情形下,工伤待遇支付主体与标准如何认定?

二、基本案情

陈某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入职胜某建筑公司,在武汉新城科创金融总部一期项目从事木工,双方签订简易劳动合同,日薪 300 元,月工资按 9000 元计发,公司未缴纳社保。2024 年 5 月 6 日,陈某作业时摔伤致腰椎 L2 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 6 个月(2024.5.7-2024.11.6)。案涉项目由光谷某置业公司为建设单位,中建某局为总包,中建某局合法分包给胜某建筑公司,胜某建筑公司又将木工劳务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张某。中建某局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才为项目参保工伤保险,参保时间晚于陈某受伤时间,且未为其申报工伤待遇。陈某申请仲裁后,胜某建筑公司与陈某均不服裁决,分别诉至法院,法院合并审理并依申请冻结胜某建筑公司账户 291200 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人社部发〔2014〕103 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对于上述规定,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故上述意见的出台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作为法律基础。其次,《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建筑职业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解决当前存在的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若以人社部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效力层级不够,免除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违背。最后,虽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在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法院判决:

陈某与胜某建筑公司 2024 年 4 月 9 日至 11 月 6 日存在劳动关系,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解除。

胜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100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248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372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54000 元,合计 291200 元。

光谷某置业公司、中建某局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胜某建筑公司全部诉请及陈某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胜某建筑公司负担。

四、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一)争议难点破解

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责任认定

法院依据书面劳动合同、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工伤认定书等,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即便胜某建筑公司违法分包给自然人,依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及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违法分包协议不能对抗劳动者。

总包与建设单位连带责任边界

本案核心在于项目参保滞后、事故时未有效覆盖受伤职工,符合人社部发〔2014〕103 号文第八条 “未参保项目” 适用条件,判决总包、建设单位对基金支付部分连带,既保障农民工权益,又压实建设与总包方参保管理责任。

待遇标准与责任划分

本人工资按实际月 9000 元核定,九级伤残补助金为 9 个月本人工资;医疗、就业补助金以武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7810 元为基数,分别计 8 个月、12 个月;停工留薪期按原工资标准足额计发 6 个月;责任区分: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待遇,总包与建设单位仅对基金应付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扩大责任范围。

(二)类案裁判规则

建筑企业违法分包 / 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分包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项目未参保、参保滞后或未覆盖职工,总包、建设单位对基金支付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工伤待遇以实际工资为基数,无充分反证时按实际发放标准认定。

停工留薪期满未返岗、未发工资,可认定劳动关系协商解除。

(三)问题延伸

建筑企业合规提示:严禁违法分包、转包,用工必签合同、参保;项目工伤保险应开工前足额参保,及时申报职工信息;总包、建设单位须履行参保监督与事故协助义务。

劳动者维权要点:保存劳动合同、考勤、工资流水、工服工牌等证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可一并起诉用人单位、总包、建设单位,最大化保障赔偿到位。


Last item:舞蹈培训未上课要求退费,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起诉后调解成功退费 Next item:崔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法院采纳本所律师多项辩护意见,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