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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万元打了水漂!法官提醒:申请执行别“过期”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1日    阅读次数:89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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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胜诉的司法裁判文书,并不能稳坐钓鱼台,林先生就因为一个疏忽,导致错过了申请强制执行期限,220万元钱款难以要回。海淀法院提醒当事人,申请执行有时限,千万别“过期”。
林先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林先生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林先生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林先生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林先生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林先生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林先生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林先生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林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林先生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林先生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也从未向其转达过林先生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林先生,债务人为小黄。林先生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所以,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林先生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林先生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林先生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对此,法官提醒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有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落实。
同时,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此外,被执行人如有异议也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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