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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未签,老房子就被拆迁了,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8日    阅读次数:383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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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老港镇中港村四组患癌症的村民蒋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他7月11日出院回到老宅准备休身养体时,200多平方米的老宅已被拆得只剩下几根钢筋;而他顶着烈日与暴风雨辗转多方近20次,仍未得到满意善后处理方案。昨日,他表示,将进一步向浦东新区有关方面提出复查申请。

协议未签 老宅突然被拆

蒋先生的这幢老宅,位于白龙港与同强路中间的狭长地带。目前,拆平的地上已杂草稀疏,唯余几个立在白龙港水中的半截圆形水泥柱显示此处平地并非原始状态。

蒋先生说,老宅是2004年在祖宅基础上翻建而成,那几个水泥柱子上面,曾经是老宅的阳台。当地启动对该地块的拆迁工程后,有关方面便与他协商拆迁方案。当时评估的 房屋建筑面积为210.96平方米,评估价格为497791元,但有关方面说该老宅无产证,是违法建筑,按他不明白的“倒四六计算模式”只能补偿12万元 。

由于12万元还不及他当初建造成本, 《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1月1日才实施,按照“法不溯既往”原则,在此之前建筑的房子,不好说是违法建筑,蒋先生就没有同意, 没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之后,这幢老宅没有了水,也没有了电。”蒋先生说,由于身患癌症,他还是希望能回到这里休身养体,但他7月11日从医院回到这里时,老宅已拆平,砖头渣土已运走,一台挖掘机正试图将堆在路边的混凝土梁柱破碎,然后取出混凝土里的钢筋。

那一根根从混凝土梁柱里伸出来的钢筋,瞬时刺痛了蒋先生内心,刺得他泪眼婆娑,“这幢老宅,外面贴了瓷片,里面装修了,怎么也没有想到,拆迁协议还没有签,房子就已经拆了!”

“疏忽”“拆错”?拆前有交底

接下来,不管是酷暑烈日,还是狂风暴雨,蒋先生都抱病奔走多方——即使台风“烟花”来袭时,他全身淋湿仍在顶风冒雨艰难前行,结果却像一个皮球一样,被有关方面从这一方“踢”到了那一方,又从那一方“踢”到了这一方。

几经周折,有关方面给出的回复称,蒋先生老宅由 上海老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拆除,由于上海五建及一个名为“征收二所”的单位在交房中存在疏忽,导致蒋先生老宅拆错。

蒋先生告诉记者,他一开始,也以为真是“疏忽”“拆错”了,但后来发现,并不一定如此——说得严重一点,应该是有意“拆错”。因为,村委会有关负责人告诉他,拆房前,曾安排了一个据称“很负责”的刘姓女士前去交底——交底时明确说过他这幢老宅还没有签拆迁协议,房主名字标成了灰色,而同意拆的房子的户主名字,标的是红色。

记者9月29日 随蒋先生前往中港村村委会时,有关负责人陈先生也称,交底时曾明确说过蒋先生还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但实际拆房时,没有人通知村委会。

补偿难了  房主拟申请复查

同一天,记者也随蒋先生来到了上海老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蒋先生见到了该公司副总经理姚女士,对方没有给蒋先生吃上“定心丸”。

而蒋先生微信询问该公司总经理黄先生时,对方说在开会。 蒋先生等到 上午11点后才 拨打黄先生手机,但对方拒接。之后,记者现场让蒋先生用一个从未拨打过黄先生电话的手机再次拨打,黄先生接了,只是,对方听到蒋先生声音后,又说在开会,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疏忽”“拆错”了后怎么办,蒋先生几经奔波后,有关方面说,原来同意补偿的价格不是12万元,而是326125元,并同意在此基础上继续增加至原来评估的价格,“完整支付”补偿款497791元 。

虽然, 497791元已比326125元多了17万多元,但多出来的17万多元,还远没有蒋先生原来挂在老宅内的一幅字画贵。他说,那幅字画是他上世纪九十年代做生意时买的,价值28.6万元。

而除了字画外, 老宅未经他同意拆掉时,里面还有 空调、洗衣机、饮水机、沙发、床、电动车等家具外,以及他关闭原来所开鞋厂运回来的缝纫机、搅浆机、鞋帮打帮机等机器,并有四张自动麻将机,一座家用水桥。

“如果早按以前评估时的497791元补偿,我肯定在拆签协议上签字了。”蒋先生拟出的一份清单显示,未经他同意而拆除的老宅,室内 家具和设备总价值有66万多元,他已准备进一步向浦东新区有关方面提出复查申请。

“老宅拆了几个月了, 我现在 还 没有自己的房子居住 。”蒋先生特别希望有关方面能把他“ 眼前最重要的事情 ”处理好。

法不溯既往2008前无证房也不得随意拆

据了解, 我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后建成的房屋必须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根据“法不溯既往”原则,如果相应建筑物属于2008年以前的建设、重建和扩建,并拥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即使归为违建也一定要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即使是强拆,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拆房屋决定前,也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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