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前退赃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6日    阅读次数:4281    复制链接   
分享到:


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吸收的存款数额是犯罪数额,立案侦查前退赃数额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的认定。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因此,在立案侦查前退还集资参与人的数额应当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下一篇: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对此如何认识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