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湖北省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2021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6日    阅读次数:5612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银保监分局、直管组,武汉市房管局,天门市、仙桃市住房保障中心:

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要求,为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稳定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企业从业管理

(一)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只有房地产经纪而无住房租赁的企业,只能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经营范围中只有住房租赁而无房地产经纪的企业,只能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三)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前,要向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各地住建(房管)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对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发现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

(一)各地住建(房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前向住建(房管)部门推送房源信息,包括房屋产权、抵押、查封、规划使用用途、地址、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布平台、资金监管账号等信息。鼓励采用房源信息二维码的方式开展房源核验。

(二)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不得为信息不实或者未提交开业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三、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一)根据《省住建厅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鄂建文〔2018〕51号)要求,各地住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使用《湖北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城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地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快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工作,在原有网签备案系统中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线上住房租赁合同实时网签备案。线下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7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一)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商业银行应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门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住建(房管)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确保资金监管到位。

(三)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如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装修改造相应房屋等必要费用。

五、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一)银保监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发放贷款时应明确向借款人告知相关业务的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以及有关违约责任,切实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

(二)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建(房管)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监督检查。住建(房管)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六、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各地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稳定市场预期,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城市和地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平稳有序。

七、加快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各地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有效运行,平台应具备机构备案、开业报告、信息发布、房源核验、网签备案、信用信息管理等功能。逐步与当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开放对接端口,实施穿透式监管。逐步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综合治理等系统对接。

八、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城市政府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住建(房管)、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银保监等多部门协同的联合监管机制。

住建(房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住房租赁领域市场环境整治。对发布虚假房源、不按规定提交开业报告、从业人员未按要求注册、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进行处理。推广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提升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率。

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对不按规定公示企业信息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大对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垄断行为。

住建(房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金融监管要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管理。

住建(房管)部门在住房租赁市场整顿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公安部门要对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查处。

网信部门要对违规发布虚假信息、不配合住建(房管)部门开展房源核验、资金监管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2021年8月11日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 下一篇:办理武汉市购房资格最新要求,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