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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    阅读次数:310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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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一下,如果没有认真履行防控职责,可能涉嫌这几个法律责任:

一、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二、具有疫情防控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四、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款物的,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按相关罪名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如果发生了医患纠纷,记得要用正确的途径和方法解决,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例如,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医疗医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如下犯罪和法律责任:

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或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间,乘机扰乱市场秩序,涉及哪些犯罪和法律责任呢?

一、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从重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购买并有偿使用前述,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可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的名义,作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虚假广告罪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

一、明知自己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令,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依法从重处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编造、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信息、恐怖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信息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和财产犯罪

疫情防控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可能会乘机实施一些暴力或财产犯罪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传染病疫情职责,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聚众“打砸抢”,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按照相关罪名从重处罚。

三、虚构研制、生产、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事由,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为了防控疫情,这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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