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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纠正违法行为

Post:2025年09月22日    Views:293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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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刘某在家陪客人小饮几杯后驾驶自己的小汽车上路行驶,被湖北某地交警大队现场拦截,经检测,刘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2mg/100mL,属于酒驾。该交警大队对刘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血液/尿样),实际已执行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并书面告知刘某,如不服该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刘某聘请本所律师进行了相关调查,本所律师经研究后认为该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刘某决定向某市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某市交管局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主动联系申请人刘某,表示愿意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并要求刘某撤诉。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x大队)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xxx 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血液/尿样)  ,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25年7月10日下午3点多,申请人驾驶鄂xxx小汽车行驶至xx路段,恰逢被申请人在此路段查酒驾。被申请人检查后认为申请人存在酒驾行为,并对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血液/尿样),实际已执行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申请人在驾驶座位上被要求初筛吹气执法时,没有交警执法,完全由协警执行,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得由协警替代执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且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下车后,再次被要求精测吹气,申请人只看到一个疑似警号xx的人,没看到其他警号,自始至终没有人出示交警执法身份证证件,不符合两名交警同时执法的强制要求。

《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且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得由协警替代执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三、申请人委托律师调取被申请人相关执法记录时,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也不让查看,经多次沟通并向上级反映后,被申请人才让申请人查看执法记录。从执法记录上看,无法保证鉴定报告中提及的血样就是申请人当天被采集的血样,不符合“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的法定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规定,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次执法过程中存在多次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的情形,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相关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完整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具有程序与证据合法性的基础,应当确认其违法并予以撤销。

 

    此  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日期: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2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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