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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多次转账,财产无法区分,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7日    阅读次数:228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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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冷鲜配送有限公司为经营运输业务的企业,因运输业务需要,与17位司机达成运输合作关系,司机按照公司的指派带车垫资承担运输任务。合作初期,公司能够按时结算司机运费,后期公司经常拖欠原告运输费。公司与众多的司机于2022年8月22日签订《付款协议》,确认公司欠各位司机运费总金额,约定当月起每月28日支付一笔款项(含加油卡和现金方式),共16期付清,如果任何一期逾期,司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结清全部余款。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就停止了支付。

经律师调查,被告朱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比例99%),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转账达数千万元,至今欠公司款项五百多万。朱某的上述行为造成股东与公司财产长期无法区分,控股股东与公司财产存在严重混同,股东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还与公司财会人员共同使用该财会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收支公司款项,且多次安排财会人员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几十个司机支付运费和油费。作为公司财会人员,违反公司法和财税法规,帮助股东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应当与股东一起共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被告公司于2015年1月进行了增资,但被告朱某实际并未出资到位,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在充分的证据和基本事实面前,经调解,被告朱某和公司同意共同偿还原告的欠款,原告则放弃追究财会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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