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离职员工双倍工资报酬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0日    阅读次数:2688    复制链接   
分享到:

申请人戴某委托律师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委递交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其2022年3月工资6000元;(二)支付其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7407.38元;(三)补交其工作期间的社保。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委依法立案,并指定由仲裁员张鹏独任审理此案。2022年5月26日,本委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郭晓武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庭审。申请人当庭撤回仲裁请求(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约定申请人工作岗位为销售总监,工资标准为 6000元/月。2022年3月申请人正常出勤,被申请人未发放其工资。2022年4月1日,申请人以个人原因为由办理离职手续,而后离开被申请人处。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钉钉离职申请和审批截图、2022年3月打卡截图和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调查,本委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2022年3月正常出勤,被申请人截至开庭之日,仍未向申请人发放上述期间工资。被申请人当庭认为申请人存在旷工行为,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反证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因而申请人提出支付其2022年3月工资6000元的仲裁请求,未超出法律相关规定,故本委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21年9月2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自2021年10月28日起向申请人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而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其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经核实,上述时间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为 27407.38元(2021年11月5555元、2021年12月694021月36元、2022年2月5845.71元、2022年3月6000元)。

经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其他法律规定,本委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工资6000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407.38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合伙人退出合伙,合伙股份转让欠款纠纷 下一篇:夫妻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可以通过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