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 经被告贺某介绍,原告周某认识了被告杨某,被告杨某自称有食堂可以承包给原告经营,原告信以为真。2020年9月22日,被告杨某(公司监事)用被告湖北华涛鼎力实业有限公司公章与原告签订了《食堂承包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施工人员撤离为止;合同履约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首付定金伍万元,余款进场经营后再缴纳;进场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还约定了双方职责及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当日中午12点多,原告通过微信分三次给被告杨某转账3万、1.5万和5仟元,合计支付了5万元定金。被告贺某当场给原告出具了5万元的食堂承包定金收条。被告杨某与贺某承诺尽快让原告进场经营食堂。
此后,三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让原告进场经营食堂,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然不履行合同;因原告承包食堂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三被告退还定金,被告杨某与贺某多次口头同意退款,但拒不履行退款义务。
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食堂承包合同》。2、判令三被告共同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合计9万元(4万定金×2+1万)。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属于根本违约,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杨某、贺某个人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退款,属于债的加入,应与公司共同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本案亮点
本案是原告周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本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本案的合同签订是由被告杨某和贺某实际操作并收款,发生纠纷后,两被告个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同意承担责任,属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债的加入,因此,两个人被告应与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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