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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逃债,夫妻离婚大量财产都给一方,债权人可否起诉撤销?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5日    阅读次数:240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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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段某某欠下大额债务未还,离婚时协议约定将房产归妻子翁某某所有,离婚后双方将房产过户登记至翁某某名下。段某某的债权人余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女方所有的协议。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段某某因资金周转向朋友余某借款10万元,后余某多次催讨未果于2018年10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段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余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段某某在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较大,段某某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余某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直未能实现。段某某与被告翁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9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将四套房屋归女方所有,房屋按揭贷款及其他所有债务归男方偿还。离婚后将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翁某某一人名下。2020年5月余某在得知段某某和翁某某的离婚协议内容后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段某某与被告翁某某协议离婚并分割相应财产,虽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现被告段某某在欠付原告余某及他人较大数额债务未有清偿的情况下,将原登记在被告段某某与被告翁某某名下的房屋约定归被告翁某某单独所有并变更登记至被告翁某某一人名下,造成其财产减少,履行能力下降,对原告余某的债权实现造成严重损害,原告余某有权在其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段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协议关于将位于某县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归被告翁某某所有的分割约定;将位于某县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段某某、被告翁某某名下。

该案判决后已生效,并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欠债还钱”也是人们最为朴素的价值观。现当今社会,债务人主观上不愿还债并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来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债权人撤销之诉中,法院不仅判决撤销了债务人的行为,并对已过户的房产作出了直接变更登记至原债务人名下,让撤销权之诉的判决一次性真正实现了债权人的诉讼目的。同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属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的权利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条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作者:艾丽娜  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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