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专利权人未经许可进入被诉侵权人生产车间拍摄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并应予排除。该证据直接关系到侵权事实能否查明、专利权能否获得保护,而取证行为本身存在未经许可、违反治安管理指令等程序瑕疵,如何在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之间进行平衡,成为审理难点。
基本案情:莆田市某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莆田市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鞋眼松紧带所用的机器设备侵害其“一种船袜下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被诉侵权产品未对外销售,某设备公司人员进入某科技公司生产车间对设备进行拍照取证。某科技公司发现后制止并报警,公安机关要求某设备公司删除全部拍摄照片,但某设备公司保留了两张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并以此作为证据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该照片系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某设备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222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照片不属于非法证据,予以采信,并判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本案的裁判规则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非法证据认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法院依据该条规定,结合比例原则,综合考量取证行为的必要性和造成的实际损害等因素,而非简单以取证方式存在违法性即排除证据。
首先,关于必要性。法律虽为当事人设置了通过行政执法、诉前证据保全等合法取证途径,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取证难”问题客观存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未对外销售,某设备公司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证据,且在取证受阻后曾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但被撤销处理,客观上无其他更为合适的合法途径。此种情形下,轻微的违法取证行为具有必要性。
其次,关于实际损害。某设备公司隐瞒身份进入生产车间拍照,虽未经许可,但并未严重妨碍某科技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或侵害其重要民事权益。某科技公司主张侵害商业秘密,但未能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载体,不能认定实际损害。公安机关要求删除照片系治安管理行为,不能据此直接适用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后,比例原则的运用。法院需要在轻微违法取证行为造成的损害与诉讼所要保护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已被处理,无设计图纸留存,两张照片成为查明技术事实的关键证据,若予排除将导致专利权无法维护。而取证行为对某科技公司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专利权人利益。因此,该证据应予采纳。
延伸分析:本案确立了专利侵权诉讼中非法证据认定的“三要素”标准,即必要性、实际损害与比例权衡。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采取隐蔽取证方式,但应注意不得以刑事违法或严重侵害他人重要民事权益(如商业秘密、隐私、生产经营秩序等)为代价。对于被诉侵权人,则需积极举证证明取证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害,如商业秘密泄露、生产中断等,方可有效主张非法证据排除。此外,本案也提示,法院在审查证据合法性时,不应机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应回归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核心目标,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