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Home >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Post:2024年12月27日    Views:783    复制链接   
分享到:


(法释〔2024〕15号,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Last item: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Next item:逃债法律风险: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