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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完美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1日    阅读次数:212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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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可谓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重头戏。司法实践证明,有不少案件是由于买卖合同订立不够规范造成的。那么,法官眼里一份好的、能够避免纠纷的买卖合同是怎样的?

合同的标题要写对

明确双方买卖合同的关系,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当下的顾客会有很多个性化的定制产品需求,特别是装饰装修、家具购买领域,往往会出现“承揽合同”要素和“买卖合同”要素竞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而承揽人的损失又往往很难完全举证证明,这就导致“卖家”在遇到“买家”毁约时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合同关系不明确,就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合同的具体情形裁判确定双方的合同性质。如果合同标题明确,再加上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合同关系,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方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

合同条款要齐备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因此,合同条款可以完整或者部分参照法律规定进行编撰,合同条款编撰得越细致详尽,在出现各种状况时,双方产生纠纷的概率就越低。

合同主体要清晰

“买方”和“卖方”,是法律中“买受人”和“出卖人”的通俗表示,也是明确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因此,订立合同时,双方均应注意买卖双方的名称,最好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并确保与合同落款签字、捺印一致。

合同标的物描述尽可能详细

在司法实践中,因货物不明确造成纠纷的情形不在少数。关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外观以及尺寸,在订立合同时不要怕麻烦,尽量说清楚、写详尽,以非行业内的人阅读标的物名称不会产生歧义为佳。如货物名称型号不足以明确的,可在制作合同时随附样品照片。

标的物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明确

在明确标的物之后,还应明确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技术标准。部分商品存在多个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物的标准,进而在后续标的物交付后,买方履行检验义务时双方有据可依。

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要清楚

履行期限即交货期,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关于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须恪守合同约定。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验货期”(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要约定

对于买受人在接收货物后可以直接发现的瑕疵,即对方交付的货物于风险转移时“不符合约定性”,如数量短缺、型号不符、颜色有误等,买受人可拒绝签收并应当在收货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若未及时通知且买受人已经在载明货物品种、数量、规格等的收货单上签收的,视为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而对于买受人收到货物后无法及时发现的“隐蔽瑕疵”,其通知检验义务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不仅要求买受人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间通知出卖人,还要求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通知。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因此,在起草合同时最好将买受人的检验通知期限写清楚。

合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未作约定,合同的法定解除则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晰

违约责任的约定,既是对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制约手段,也是在出现违约情形后,守约方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据。

关于违约责任的设定可由双方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均属有效。例如: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使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格式条款应尽提示说明义务

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优势地位方会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即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其中有些内容如果显失公平,一旦引起纠纷,即便双方已经签字确认,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合同的格式条款首先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再者,如遇到明显减轻自身合同义务或者加重对方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如果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汪晓原作者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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