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男教师多次性侵女学生判有期徒刑18年终身从业禁止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次数:2734    复制链接   
分享到:

被告人周某系被害人小赵(女,时年13岁)所在班级任课教师,明知小赵不满14周岁,仍多次对小赵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在小赵年满14周岁后,周某还与小赵频繁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小赵不满14周岁时,对小赵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周某身为对小赵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在小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与小赵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周某多次实施三种犯罪行为,均属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禁止被告人周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从业禁止制度,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从业禁止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作为学校教师,多次性侵未成年女学生,法院对其定罪判刑的同时,依法判处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方便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发挥从业禁止的规制作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22年以来第一家破产的信托!专家:不存在托底,这警醒了同行……信托投资者怎么办? 下一篇: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能否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