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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能否随意撤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次数:296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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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想撤销昨天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因为我与被执行人曾经是上下级关系,我是迫于他领导的压力才和他达成和解的”,申请执行人对七星法院执行法官说道。

究竟为何前一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二天却又想反悔?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李某、张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到法院,要求进行执行和解。在和解协议达成之前,法官已经提醒各方当事人和解存在的风险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在一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判决书确定的要求李某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那么,执行和解协议能否随意撤销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危困状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除非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情况下执行和解协议是不能随意变更、撤销的,特别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

法官提示

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前一定要慎重考虑,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就应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般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和解协议。

来源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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