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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对外担保 妻子能否诉请确认无效?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8日    阅读次数:330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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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谢某向肖某借款时,让我丈夫以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车、房屋提供担保,我丈夫同意并在《借款合同》签了名。请问:在未经我同意、我也不认可的情况下,我能否诉请法院确认《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无效?

读者:沈萍萍

沈萍萍读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只要符合对应要件,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而本案情形恰恰与之相吻合: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否则夫或者妻的收入都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彼此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而案涉《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却涉及你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未经你同意且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保证条款无效,且对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有你丈夫、谢某、肖某三个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确认《借款合同》中保证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及对应的事实、理由。

第四,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你是基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发生纠纷,自然可以在你丈夫、谢某、肖某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之一的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午报颜梅生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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