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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返还: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1日    阅读次数:257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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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关系中,合同一旦订立,当事人为履行合同一般会进行一定的前期准备工作,从而发生一定的费用,一旦一方当事人违约,很大可能会导致对方损失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合同一方当事人任意违反合同约定,合同双方有时会约定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根据定金罚则,如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定金。那么双方约定的定金罚则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出现违约情形就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近期正阳法院处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王某原系被告某生猪贸易公司员工,现已离职。2022年7月22日上午10:35被告王某在微信上发布生猪广告,写明了生猪的重量、产地、成色,经了解当天上午11点多原告微信支付3车生猪定金30000元欲定购该批生猪。后因猪场还剩2车生猪,被告又退还原告10000元定金。被告某生猪贸易公司只是中间商,根据双方约定原告需要到武汉的猪场去拉猪。当天下午原告开车去双方约定的湖北某猪场拉生猪,当天夜里十点左右生猪过磅时猪场方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该批生猪的总重量和头数,原告得知时未以生猪超重为由拒绝接收该批生猪,猪场遂将该批生猪拉至猪场外交付原告,原告看到该批生猪后观察到该批生猪肚子大有怀孕嫌疑,又考虑到该批生猪的平均重量超出了约定重量三十公斤左右,遂拒收该批生猪。猪场以原告该行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不愿退还被告定金,被告也以此为由不愿退还原告定金。

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某生猪贸易公司原员工王某在微信上发布要约邀请,有详细的生猪重量、产地、成色等信息,原告了解后经协商,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双方达成买卖生猪的合意。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生猪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重量范围构成违约;原告在生猪未拉出猪场前即已得知生猪重量超重的事情,仍然表示要这批生猪,生猪拉出猪场之后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原告以肉眼观察到生猪肚子大就以部分猪怀孕、质量不好为由拒绝接收该批生猪,因此原、被告对该笔交易最终没有达成均具有过错。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某生猪贸易公司退还定金,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与被告王某达成生猪买卖合意后,原告向被告王某支付了定金,被告王某当时作为被告某生猪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原告商谈生猪买卖事宜系履行职务行为,该生猪买卖合同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某生猪贸易公司承受。本案原、被告双方对生猪买卖交易取消均具有过错,被告以原告单方违约为由拒不退还定金无法律依据。被告接收原告支付的定金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定金合同,被告作为中间商又将定金支付给第三方,被告与第三方之间也形成了定金合同相对关系,第三方拒不退还被告定金并不能对抗被告对原告的责任,对此被告可向第三方另行主张权利。在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类案延伸(定金罚则如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对定金罚则作出了规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定金罚则主要适用于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首先,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其次,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再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法律效果;最后,定金罚则要求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当事人不得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主张定金罚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相对方产生法律效力。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定金罚则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违约。一旦双方都违约,定金的目的没有实现,自然失去了定金罚则的基础。在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无论责任大小,均不适用定金罚则。如有证据证明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失,应依据双方责任大小,依法适用违约金、赔偿金予以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人民法院认定双方违约,应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一)双方违约发生在同一双务合同中,都违反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及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之规定,当事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视为违反合同义务。(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三)当事人双方无正当理由,既没有抗辩事由,也不存在免责事由。应注意审查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在特定案件中是否满足适用条件,注意抗辩权的产生与违约行为之间的时间节点、义务上的对应性、牵连性,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定免责情形,如以上均排除方可追究违约责任。(四)如双方违约,并不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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