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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拨打电话主张债权,接电话的并非债务人,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0日    阅读次数:270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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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基本案情
  吴某挂靠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字陕西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了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力公司)开发的华县怡馨英花公馆(又名怡馨苑)商业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为解决项目资金周转问题,吴某代表天字陕西分公司向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借款1300万元,鸿力公司以就案涉项目111套房产与鑫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方式提供担保。之后,鑫龙公司依约出借款项,但天字陕西分公司、吴某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鑫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判决天字陕西分公司、吴某归还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利息,鸿力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鸿力公司申请再审认为鑫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约定案涉借款期限为六个月,鑫龙公司出借的款项分多笔支付,最后一笔于2013年6月4日支付,诉讼中鑫龙公司同意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计算,故案涉借款诉讼时效应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根据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多次向担保人鸿力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某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某,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鸿力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等法定事由,从而使得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典第195条即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人在积极地行使自身的权利,这当然属于合法阻却诉讼时效完成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债权人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鑫龙公司与鸿力公司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某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某本人,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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