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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长园集团财务造假 大华所被罚773.58万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9日    阅读次数:167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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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5月16日电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16日消息,因涉长园集团财务造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所)被深圳证监局罚款773.58万元。


  深圳证监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证证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


  大华所为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基强、张洪富,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200万元;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莫建民、陈良,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210万元。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具体来看,其共有7方面问题,包括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审慎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关系;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以及合并报表时计算数据错误。


  深圳证监局认为,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基强、张洪富是大华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良是大华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24.53元,并处以7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公司官网资料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财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大华在中国拥有7000余名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1500余名;常年服务的客户有10000余家,其中上市公司超400家、中央企业60余家、省级企业集团300余家、外资企业500余家。(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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