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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出具的罚款单能否抵扣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1日    阅读次数:260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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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支付总工程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于质保期(5年)满付清,同时约定工期为420天。截至施工单位诉至法院之前,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五年有余,建设单位尚未支付全部工程款。在诉讼过程中,建设单位以案涉工程未按期交付为由,提出应在工程款中相应扣除108万余元“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施工单位与被告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建设单位主张应抵扣工程款的罚款通知均系建设单位单方制作并予以抵扣,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已收到并确认罚款通知载明的金额,施工单位当庭对此也不予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专用条款虽约定建设单位有权在付款时直接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但该扣除应是基于双方已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或建设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了索赔权后确定的赔偿金额,而非就施工单位的延期完工赋予建设单位单方行使罚款权并自行抵扣,故建设单位关于罚款应抵扣已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有当事人约定,出现诸如工期迟延、质量缺陷等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此类罚款约定的性质和效力进行明确的规定。此类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罚款”与行政处罚“罚款”性质迥异,并不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其本质仍然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关于工程事项的损害赔偿达成的一致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违约金条款的性质予以认定,适用我国《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如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罚款。但在本案中,发包人主张扣除罚款抵扣剩余的工程款,应当举证证明罚款单已经送达承包人且承包人确认罚款单载明的金额,发包人单方行使罚款权并自行抵扣,其请求扣除罚款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原标题:《发包人出具的罚款单能否抵扣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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