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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等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被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4日    阅读次数:228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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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兵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要求郭兵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杭州市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其他诉讼请求。

杭州中院认为,鉴于其指纹识别闸机停止使用,原约定入园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

专家点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杭州的郭某开启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是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范。人脸识别的执法和司法案件未来可能还会出现,人脸识别的个人信息保护甚至公共安全保护任重道远。

在国内,人脸识别技术已经被广泛推广运用在社会的很多层面,例如金融、电商、安防、娱乐等领域,中国也是世界上人脸识别技术发展和运用最快的国家。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如易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目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修订)等都对人脸识别作出了积极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球首部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其中,民法典明确将人脸信息为代表的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明确授权网信办制订专门的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标准,数据安全条例要求数据处理者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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