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开发企业信用扣分,根据不良行为轻重程度分为A、B、 C、D四个等级。符合A类情形的扣2分,符合B类情形的扣3分,符合C类情形的扣4分,符合D类情形的扣5分。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扣分或否决扣分的,按规定办理。
一、信用信息扣分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A类情形,扣2分:
1.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许可证件及在售商品房信息。采取网上渠道销售或在销售场所以外开展销售宣传未按前述要求公示的;
2.未按规定公示受托代理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信息、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委托书等内容;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的;
4.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手续的:
5.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收取预订款、定金、房价款等,未就款项性质、金额、违约责任与买受人进行书面约定的;
6.与买受人协商一致,但未按规定或约定期限退还房价款或其他相关款项导致投诉并拒绝整改的;
7.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商品房价目表、车位(库)规划配建情况、室内外交付标准以
及用地规划范围内对居民生活、房屋使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的;
8商品房交付前,未按规定制定交付方案或未按要求公
示交付方案、竣工验收文件、测绘成果证明等资料的:
9不配合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征集及其他管理工作的;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B类情形,扣3分:
10.新建商品房设置样板房,未说明实际交付标准是否与样板房一致的;
11.销售全装修商品房,销售现场或交付样板房未公示
交付标准,未列明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及备选品牌、型号清单等内容的:
12.销售全装修商品房,不按要求对外开放样板房的;13.以圈存保证金、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一次性付款、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揭贷款等附加条件限制意向购房人参与登记、选房的;
14.擅自向购房人转让未竣工项目车库、车位的
15擅自销售或变相销售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的:
16.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预签约信息锁定、购房资格核查资料上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手续的;
17.未按规定及时打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的;
18.未经规划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房屋的结
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面积的;
19.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以缴纳相关费用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办理交付手续的前置条件的;
21.商品房交付前,未按规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的;
22.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未按规定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3.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
24.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未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在满
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
25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拒绝出租的;
26.物业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
会条件,开发企业未及时向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的:未按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未按规定
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未按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
27.将房屋交付给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人的;
28.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
29.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工作的要求,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C类情形,扣4分:
30销售商品房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
31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32.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33开发企业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
34.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约定条款,经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
35.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资料报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36.开发建设住宅物业,应公开招标而未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37.未依法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D类情形,扣5分:
38.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
39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意向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的;
40违反购房资格管理有关要求,接受未进行意向登记或未取得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参与认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
41.与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
42.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在其委托范围内发生违规行为的;
43.未按照已报备的商品房预(销)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的;
44.违规向购房人提供购房首付贷的;
45.未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标价之外向购房人额外收取费用的;
46.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存在拆分房价款或其他价格
违法行为,买受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的房价款不一致的;
47.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认筹、预定、定制、团购、吸纳会员等方式向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
48.意向购房人未选定房源,自意向购房人申请退款之日起超过5个工作日未退还认筹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49.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的;
50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在商品房项目推广中宣传或使用尚在规划或建设中的学校名称、形象标志等与学校有关的内容,以及使用“名校”“学位房”“学府房”“指标房”等违反义务教育公平原则相关词语,误导购房人市场预期的;
51.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2.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存在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控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
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5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54销售全装修商品房,未按规定建设交付样板房的;55.非住宅类商品房,未向买受人说明土地、房屋规划用途或按住宅用途设置样板房的;
56.交付样板房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擅自拆除或出售的;
57.拆除项目主体建筑外设置的交付样板房,未提前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备查的;
58.交付的全装修商品房与约定的装修交付标准不一致,擅自变更装修交付标准的;
59.交付时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60.延期交付商品房且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61.擅自将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62.挪用住宇专项维修资金的;
63.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未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64落实销售主体责任不到位,销售人员未按规定开展销售活动的;
65.违反规范开展销售活动等书面承诺的。
二、追加扣分
1.因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未按要求整改,造成集中投诉或群体上访,且不能及时有效化解的,追加扣10分;
2被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完毕的追加扣10分;
3被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被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惩戒的追加扣10分;
三、否决扣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扣20分。
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办理开发企业资质、物业招投标、预售方案备案、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和预售监管资金进账、使用手续的;
3在办理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等手续时提交不实承诺的;
4.擅自销售被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商品房的;
5.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出卖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许可证件的;
6.未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按规定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7.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8.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
9.不按照要求移交社区服务用房的;
10.不按照规定移交配套教育设施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11.因开发企业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13.因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且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发生群体上访或被列入市级以上涉房重点问题清单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14.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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