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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业务在中国的法律属性和相关纠纷解析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    阅读次数:560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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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联合通知”),该通知就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炒作风险控制等作出了规定和安排。

一、虚拟货币目前在中国的法律属性

依照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虚拟货币在中国不属于法律认可的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得流通使用。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属于政府官方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法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都应以人民币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依法被禁止和取缔

以下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业务: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

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代币发行融资;

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

上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都应严格禁止,对已经存在的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其实,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类代币发行融资其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的虚拟货币业务是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为其提供服务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在中国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相关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无效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中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缩写,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主要是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五、虚拟货币相关民商事法律纠纷

金融领域历来是中国政府的监管重点之一,虽然有些金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违反了相关的金融政策文件,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核相关金融行为的合法性。本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参加,联合出台的《通知》更是凸显了虚拟货币相关金融行为的法律属性。

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行为及其相应的合同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包括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保险、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技术、广告、技术支持等服务也属于非法,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投资交易行为及其相关的合同协议,可能被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无效。

“挖矿”设备交易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该设备是专用于“挖矿”生产虚拟货币的,虽然目前的法律和司法政策目前对此还没有定论,但随着政府监管趋严,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如果该设备不是专用于“挖矿”生产虚拟货币的,还可以用于其他合法用途,出卖方并不确定购买方的确切用途,该交易原则上是合法交易。

“挖矿”软件或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软件相关的设计开发软件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挖矿”软件或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软件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用于虚拟货币的生产、投资交易;虽然法律和司法政策目前对虚拟货币生产的法律属性还没有明确的定论,但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为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相关业务进行的设计开发软件,属于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技术支持,相关合同协议原则上会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或法官对各类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并不一致,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将来出台更详细的司法解释来统一裁判规则。

六、虚拟货币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

为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相关业务提供投资、兑换、交易、中介、定价、发行、融资、支付、结算、保险、广告、技术支持等服务的,还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虚拟货币可能涉及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

以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为工具或介质,进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赌博、传销、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可能涉嫌相关刑事犯罪。

总之,历次出台的监管政策文件表明,中国政府对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监管越来越严,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很多业务给予了法律上的否定评价,相关业务法律风险越拉越高,相关机构和个人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妥善控制风险,对已经发生的虚拟货币业务和投资交易纠纷采取有效的应对和控制措施。

 作者: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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