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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遭受工伤,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9日    阅读次数:414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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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遇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遇事故,其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也构成民事侵权。此时,即使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可是,由于工伤赔偿项目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工伤职工在获得工伤赔偿外,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以下3个案例分别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职工本人存在过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王先生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了8年,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其从事电工作业,多年来相安无事。2021年4月10日,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王先生竟然在没有拉闸断电的情况下非法接线。期间,王先生因意外造成面部及双手烧伤。此后,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和整容,王先生的脸部仍然留下明显的疤痕。

王先生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后公司为他申报了工伤并给付了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是,这次工伤事故使他面部变得十分丑陋,其内心受到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因此,他主张自己在享受工伤待遇之外,还想要求公司赔偿其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

那么,法律会支持王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吗?

【点评】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员工所受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工伤,受伤职工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是,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工伤,职工因本人过失造成伤害的工伤,由第三人故意造成伤害的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等,由于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工伤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具备专业电工知识的工作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违规操作,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主观过错,而公司对其所受伤害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工伤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王先生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受自身过错的影响,但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则应考虑其过错。此次事故中,由于王先生对其所受伤害的发生负完全责任,故其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2】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倪先生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常年在建筑工地上从事施工作业。2021年3月,倪先生在施工时,工地上的一根松动的钢丝绳突然甩出,击伤他的右眼。在治疗无望的情况下,倪先生只得同意摘除右眼球。

随后,经公司申请和鉴定,倪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伤残五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社保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倪先生赔付了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2万元。尽管如此,此次工伤事故仍然给倪先生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

倪先生想知道:他是否还可以向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点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另外,《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上述规定表明,职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到损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伤员工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自身过错在所不问。

本案中,倪先生因遭遇事故伤害失去右眼,这无疑使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而且本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倪先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建筑工程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赔偿,倪先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工程公司给予其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3】劳资双方均有过错,可酌定赔偿精神损害

小张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仓库主管。今年6旬中旬的一天上午,在上班期间,小张沿着商贸公司厂区斜坡处行走时踩到被雨水淋湿的纸皮摔倒,导致左腿受伤。经申请,小张被认定工伤。

在治疗结束后,小张左腿留下残疾,走路有些瘸。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小张伤残等级为五级。

小张认为,这次事故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在获得公司经济赔偿后,他又以生产安全事故致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贸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般侵权的归责是以过错为原则,即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张并不是在作业场所和作业过程中受伤,而是在公司厂区斜坡处行走时踩到被雨水淋湿的纸皮而摔伤,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小张在下雨天行走过程中未尽应有注意,商贸公司未及时清理丢弃物品以清除安全隐患,双方均有过错,所以,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法院可以酌定判令商贸公司给予小张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劳动午报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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