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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取水许可证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取水受到行政处罚引发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6日    阅读次数:292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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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丰都县东洋国电站(以下简称东洋电站)的厂房建立在丰都县境内,主要向乌江支流的里头河流域取水,其取水口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龙射镇七跃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东洋电站自投产运营以来一直未取得取水许可证而擅自取水。彭水县水利局经立案调查、组织听证、通知其限期更换取水口等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彭水罚〔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洋电站作出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拆除取水设施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东洋电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彭水县水利局对东洋电站的取水行为具有管理职权,东洋电站未经批准长时间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取水,并在主管部门已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及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设施后未予主动纠错,彭水县水利局据此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驳回东洋电站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水电站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无证取水受到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自然保护区系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本案中,东洋电站将其取水口建立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且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取水发电,给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施以行政处罚,体现了对无证取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司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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