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是应收和应付票据的贴现,已成为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在金融服务中广泛应用,但矛盾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票据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将其持有的15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为1000万元)背书转让与乙公司。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贴现款1000万元。另查明,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日用杂货批发等,不包括票据贴现业务,其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现乙公司以其无法定贴现资质为由,请求确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并要求甲公司向其返还贴现款1000万元。
【争议焦点】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乙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评析】
从查明事实来看,乙公司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非金融机构,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票据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民间票据贴现”。关于“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效力的认定,有观点认为,只要不是以“贴现”为业,偶尔为之的票据贴现并不存在长期经营并从中获利的情形,可以认定为有效的票据转让行为。但是,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101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由此看出,可以进行票据贴现的主体仅为金融机构,即银行,且票据贴现业务为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得经营。该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将其持有的15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乙公司进行贴现,该贴现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双方应互相返还贴现款及票据。
【裁判结果】
一、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进行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二、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乙公司票据贴现款1000万元;同时,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5张。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条链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供稿:何月娟 原标题:《【以案释法】民间票据贴现无效,法院判决票据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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