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加盟店的设计费、装修残值损失怎么赔?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1日    阅读次数:4068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再审申请人鑫彤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3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彤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朱某有关设计费、室内外牌匾及形象费、装修费的诉讼请求,判令朱某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具体理由如下:

有关返还室内外牌匾及形象费、装修费、设计费(残值)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朱某不应就扩大的损失获得赔偿。朱某要求返还室内外牌匾及形象费、装修费、设计费,实质是要求鑫彤公司承担加盟店残值的损失,直接导致鑫彤公司按照合同预定回购该加盟店残值的方式对现状利用再无可能,造成损失扩大,朱某不应该以不合理的行为增加自己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然而二审法院在确定上述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时,反而判决鑫彤公司承担部分扩大的损失。《ZOOCOFFEE?陕西地区加盟商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在其认为不适宜继续经营时,可要求重新选址或停止经营、终止合同,并对加盟店残值进行评估后由鑫彤公司优先回购。”加盟店残值中,鑫彤公司无法回购的部分,应视为扩大的损失,由朱某承担。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判令支持有关返还设计费、装修费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首先,设计费、装修费系合同约定,鑫彤公司向朱某提供设计服务、装修服务的对价,这是典型的承揽行为。鑫彤公司依约提供了装修设计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已经双方确认,店铺装修也是按鑫彤公司提供的设计实施的,店铺装修完成后,朱某已经实际使用。可见鑫彤公司已经完全适时履行该项收费项下的合同义务,将工作成果交付给朱某。现朱某要求返还设计费、装修费,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朱某所称的设计、装修费用损失系其自身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系朱某经营所需的正常投入。在整个持续经营期间,朱某并没有主张鑫彤公司提供的设计、装修有瑕疵对涉案加盟店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构成了实质性障碍。朱某所主张的设计、装修费用,不应该计入因双方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朱某也没有证明系因合同解除而导致设计费、装修费损失,朱某要求鑫彤公司承担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朱某与鑫彤公司争议的焦点是违约责任的划分及有关设计费、室内外牌匾及形象费、装修费等损失的承担问题。朱某和鑫彤公司双方于2014年7月21日签订合同,朱某加盟鑫彤公司的ZOOCOFFEE咖啡店。鑫彤公司作为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并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向被特许人书面披露其相关信息,也不具备“两店一年”特许经营资质的条件,在其并未拥有ZOOCOFFEE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与朱某签订加盟合同时使用了ZOOCOFFEE?,鑫彤公司违约在先。鑫彤公司未能为朱某完成装修整改义务,在朱某加盟店对鑫彤公司提供咖啡豆的生产日期提出质疑时,鑫彤公司不能提供证据并做出合理解释。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鑫彤公司停止朱某使用点单系统导致朱某不能正常营业。由此可见,鑫彤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未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中有违约行为。《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上述规定,朱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朱某在合同履行中拖欠鑫彤公司2015年4、5月货款,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朱某也未按合同约定,在其认为不适宜继续经营时要求重新选址或停止经营、终止合同,并对加盟店残值进行评估后由鑫彤公司优先回购,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朱某向鑫彤公司支付了室内外牌匾及形象费10万元、设计费10万元、装修费95.84万元,上述三项费用本身就是加盟协议约定的内容,双方在加盟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均应依法承担责任。2015年8月24日,朱某认为鑫彤公司违约向其发出律师函,提出了解除合同等要求。鑫彤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给予回复,对双方未能严格履行协议中残值回购条款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朱某是在其租赁的房屋经营,设计和装修附着于经营场所本身,鑫彤公司所谓的残值回购无法保持原有价值。因此,原判决综合双方的违约程度,对造成设计费、室内外牌匾及形象费、装修费的损失由朱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鑫彤公司承担60%的责任。

双方约定加盟协议为8年,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约一年,按朱某实际经营一年计算,即室内外牌匾及形象费10万元按8年分摊,因朱某实际使用一年其应承担1.25万元。同样,设计费10万元是朱某因装修支付鑫彤公司的,该费用物化在装修上,按8年分摊朱某应承担1.25万元。装修费95.84万元,朱某实际使用装修一年,应承担11.98万元。由于朱某认可在重新开设咖啡店时使用了鑫彤公司原装修的部分吊顶,对该使用部分以及其他可利用部分的费用按30%计算,即83.86×30%=25.158(万元)应由朱某承担,装修费用剩余部分为95.84-11.98-25.158=58.702(万元)。上述设计费、室内外牌匾及形象费、装修费三部分剩余的损失费用合计为8.75+8.75+58.702=76.202(万元)。鑫彤公司承担60%的责任,即应支付朱某76.202×60%=45.7212万元。原判决划分责任未违背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综上,鑫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公司规定的加班制度违法,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下一篇:赌博罪犯,司法局出具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同意接受社区矫正,被告获得缓刑